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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浏览次数:38 发表日期:2019-02-13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务院扶贫办近日联合发布通知称,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通知,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上述重点群体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