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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省属科研机构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3-07-18 阅读: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省属科研机构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328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推进省属科研机构改革创新,加快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营造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进一步提升省属科研机构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科研机构管理自主权
  (一)全面实行省属科研机构聘任制改革,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农业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下放给省属科研机构,实行评聘合一。省属科研机构在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自主设定聘任条件,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聘任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并发放聘任证书。省属科研机构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案报省人事、各系列相应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省属科研机构应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任职条件分类考评,省人事、各系列相应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
  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科技厅、农业厅、教育厅,省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
  (二)按照国家、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专业及岗位特点,省属科研机构及其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公开招聘科研、实验室技术性岗位人员和科辅人员。省属科研机构根据专项科研或技术服务需要,自主招聘编制外部分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科辅人员,所需经费可从科研、技术服务项目经费中按有关规定列支。
  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编办、财政厅,省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
  (三)省属科研机构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遵循科研规律与新时期的研究方向,合理设置行政、科研和辅助内设机构。因组织实施科研项目需设临时机构或项目组的,由省属科研机构自主设置。内设机构负责人,除按规定在任免前须征求主管部门意见的人员外,由省属科研机构自主选拔聘用。
  责任单位:省编办、公务员局,省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
  (四)支持省属科研机构自主开展对外合作交流。省属科研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参加科学技术交流活动的次数、天数,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安排,出访所需经费由省属科研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和管理。省属科研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责任单位:省外办、财政厅,省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
  二、创新科研组织模式
  (五)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省属科研机构围绕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组建或与企业共建产业技术研发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增强产业应用技术创新能力。鼓励支持省属科研机构面向重点产业技术需求组建创新团队。优先支持创新团队承担省(部)级、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鼓励省属科研机构的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持和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省属科研机构加强院(所)地共建,参与创新型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建设。支持省属科研机构在有条件的市、县(区)设立分支机构或与当地科研院所合作设立创新载体。
  鼓励省属科研机构牵头或参与建设国家和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省属科研机构的科技创新平台资源要与企业实现有效的对接共享,对开放共享的省级以上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六)鼓励支持省属科研机构建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科技成果转移中心,由其代表省属科研机构全权负责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科技成果转移中心取得的净收入,除按规定对成果转化团队发放奖金和报酬外,列入科技成果转移中心的发展资金,或支持省属科研机构自身发展建设。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
  三、支持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七)改革省属科研机构科研评价和奖励制度,转变科研以论文、职称和获奖驱动为市场驱动,引导科研人员深入基层或企业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活动,加速推进科研成果落地转化。
  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和自身科研技能深入基层或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活动,取得报酬。利用本单位资料、设备和技术等科研资源或占用工作时间开展有偿服务的,由科研人员与本单位协议约定收益分配。
  由省属科研机构委派到企业或基层开展科研服务的,委派期间,原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委派时间一般不超过五年。单位因委派合作开发项目转化所得收益,可高于50%比例划归参与委派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主要完成人所占分配份额可高于50%,具体按照技术成果实际贡献大小进行收益分配。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公务员局、地税局、国税局,省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
  (八)鼓励省属科研机构及其科研人员自行创办或以技术入股兴办科技型企业。支持省属科研机构所属科技成果转化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职务成果经评估作价,可作为企业的注册资本,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职务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创办企业或以技术入股在本省产业化转化,其享有该科技成果在企业中收益的比例可高于50%。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公务员局、地税局、国税局,省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九)将省属科研机构高层次人才纳入各级人才培养引进资助计划和建设项目,重点加强对高层次人才培养、紧缺人才引进、杰出人才的资助。省属科研机构引进科技人才的补贴、获科技成果奖的奖金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的个人收益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单位配套的不超过主办单位奖励额度的奖金可申请追加绩效总量。
  鼓励省属科研机构独立或联合设立研究生教学点、博士后站点。支持省属科研机构到海外招聘高层次科技人才,所属省级重点实验室主任或其他高级研究岗位可向海内外公开招聘。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财政厅、科技厅
  (十)在原岗位结构比例基础上,“十二五”期间增加省属科研机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5个百分点,并向优秀青年人才倾斜。对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国家“外专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省“外专百人计划”、省“高端外国专家团队引进计划”人选,省属科研机构可直接聘任特设岗位,不计入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对引进的其他科技领军人才,省属科研机构可按规定申报聘任特设岗位,不计入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对优秀科研人员可实行低职高聘,所补的待遇差额由单位自筹解决。
  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财政厅,省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
  五、强化科研条件保障
  (十一)从2014年起,每年安排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专项4000万元,用于稳定支持省属科研机构开展自主选题研究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基本科研专项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支持省属科研机构牵头组织或与企业联合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省属科研机构符合福建省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项目资助条件的,给予重点支持。
  省属科研机构承担的横向科研课题,实行经费预算制和项目负责人制,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属科研机构自行制定。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十二)对符合条件的省属科研机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当地条件的省属科研机构住房困难科技人员,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供应范畴。支持将省属科研机构引进人才纳入省人才限价商品房销售对象,帮助解决科技人才引进和职工住房困难。省属科研机构购买的商品房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职工出租,符合国家关于廉租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省属科研机构的危房改造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享受棚户区改造相应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税局,省属科研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省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
  省属其他科研事业单位可参照本意见执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参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支持本地科研机构加快发展的具体办法,整体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全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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