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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农业科学研究院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21-05-11 阅读:

 

        为加强我院各类印章的管理,维护印章的严肃性,保障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我院实 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回收
        1.院各级、各类公章,由院党政办负责办理刻制手续。
        2.印章启用前应到院党政办留模和登记领用手续,由院党政办正式发文启用。未办理领用登记手续和启用通知的公章,一律不得启用。
        3.公章因磨损或损坏需更换的,应办理重新刻制手续。新印章刻制完成后,在启用新印章的同时应缴回并废止旧印章。
       二、印章的保管
        4.院党组、机关党委、行政公章以及院党政办公章,由院党政办专人保管,其他公章由所在部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员因事出差或暂时不能履行职责的,应由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或重新指定人员临时管理,并做好交接和登记工作。各部门、单位公章管理人员必须是中共党员、干部,名单需报院党政办备案。各部门调整公章保管人员时应做好新老保管人员的移交手续。
        5.公章应存放在符合安保条件的场所,随时上锁,防止被盗用。单位公章不得借用,不得携带外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出用印,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由公章保管人员亲自携带外出用印。
        6.如发现公章丢失或被盗,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补救,避免造成损失。
        三、印章的使用
        7.公章使用都必须办理登记手续,除公文、财务常规性业务用章外,其他必须填写公章使用审批表,由经办人、部门审核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盖章人签字后提交党政办方可用章。
        8.院法人章必须由法人本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9.院工会、团支部等院属部门的印章,要按照本部门的职能和管理范围,由主要负责人签批后用印。
        10.院各级、各类公章一般不得加盖在空白文书上。特殊情况确系工作需要,在使用公章审批表内注明用印原因并附相关材料,方可用印。
        四、其他
        1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公章。对违反规定自行刻制公章的部门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12.公章管理不严,或不按本规定管理,追究有关保管人员和领导的责任;用印部门在办理使用公章手续时,未认真审核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公章保管人员或有关工作人员违纪使用公章,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13.公章在停止使用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交回院党政办,而继续使用或遗失,追究公章管理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1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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