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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1年度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06 阅读:
各研究所、处室: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福建省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关于实施〈福建省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21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不含处级领导干部)。上半年退休的人员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下半年退休人员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
二、考核内容
      要树立重实干、重实绩、重担当的鲜明导向,以干部职工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围绕德、能、勤、绩、廉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考核,重点考核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等方面的表现,强化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考核。注重工作实绩,着重考核在科技研发与创新、科技管理与服务、行政管理以及完成岗位目标等各方面所承担的工作和取得的业绩。
各研究所、处室及工作人员参加全国文明单位创建、综治平安建设等工作内容,作为各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三、考核办法与步骤
1.成立考核机构。成立由院党组成员、党政办、监察室、工青妇负责人组成的2021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年度考核具体实施办法,组织、指导、监督年度考核工作,审核直接或主管领导写出的评语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对本单位工作人员不服考核结果提出的申请进行复核。
2.个人述职和民主测评。被考核对象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对全年工作进行个人总结,填写《三明市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聘期)考核登记表》(考核登记表可在院网站、微信群上下载,干部一式两份,工人一式一份,统一用A4纸双面打印)。各研究所、处室负责人将年度工作情况在全院干部职工大会上作汇报,并于1月13日负责召集本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个人述职和民主测评。其中:院中层干部单列考核,由党组成员、中层干部、支部委员、工青妇委员对其进行测评;党政办、监察室、科研管理处、计财处、行政管理处集中述职、测评。测评结果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进行定性。连续三年考核优秀人员,原则上不列入优秀等次人选。
3.直接或主管领导意见。直接或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被考核人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并将考核登记表交至党政办公室。   
4.审核确定考核等次。个人述职会后,由部门负责人将本部门考核情况汇总后交至党政办,由考核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核并初定考评等次。
5.公示、复核和协审。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选,要在本单位进行5个工作日的工作实绩公示。考核领导小组对本单位被考核人员不服考核结果提出的申请进行复核。年度考核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选,需征求市纪委驻林业局纪检组、法院、检察院、区委政法委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6.审核确定考核等次。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本单位负责人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并签名或盖章。党政办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并由本人签署意见。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将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被考核人档案。
四、几类人员的考核相关规定
(一)新聘用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或正式聘用的依据之一。新聘用人员工作时间不足一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述职和测评。
(二)因病、事假或落聘累计超过半年及以上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2021年考勤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具体按《三明市农科院考勤管理规定》第七条执行。
(三)单位派出学习、培训人员的年度考核。单位派出学习、培训一年以内人员,由原单位进行考核,主要依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人员,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四)本年度内因工伤或孕、产假等特殊原因累计超过考核周期一半的,参加年度考核,可确定为合格等次,其他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五)对存在不良贷款和被依法列为失信人员的年度考核。对存在不良贷款人员,未在限定期限内还清欠款、签订分期还款协议或重新办理转续贷手续的公职人员,当年度考核只能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以下等次。对被依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六)违法违纪受各类处分的人员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考核的规定执行。
(七)被依法列为失信人员的年度考核,根据《三明市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明委办发〔2017〕14号)要求,对被依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五、考核时间安排
      从2022年1月13日开始至2022年1月30日前结束。
      2022年1月13日为个人述职阶段,2022年1月14日至1月30日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征求意见、协审、公示、总结上报阶段。
 
 
附件:2021年度考核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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